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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融局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0-23 10:04   浏览次数:次   作者:派坤优化
大连市金融局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金融局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图1)

近日,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官网发布了《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规则》全文共五章29条,包括对新设网络借贷机构和现有网络借贷机构的规定。 对现有网贷机构的注册流程以及平台注册后管理进行了详细说明。

大连市金融局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图2)

据悉,大连市金融局负责全市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材料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 各区(市)、县金融办负责辖区内注册的网络借贷机构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大连市金融局将对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要求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网络借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检查。

同时,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填写业务数据或更新信息的网站备案注销,大连市金融局将责令改正。 未及时整改的,大连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情况取消该网络借贷机构的登记。

此外,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提交完整的文件和资料后,将与联席会议成员一道,通过书面审核、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查、现场认证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并遵守网络借贷机构备案登记的相关规定。 ,应在官网公示15个工作日。 大连市财政局自受理新设立的网络借贷机构登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登记。

附《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戴财政局发[2018]10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建立健全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络借贷机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借贷机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基础统计信息机构,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和网络借贷机构。 为保护借贷机构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管理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规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办对我市网络借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公示。申请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 备案登记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水平、信用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贷款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三条 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动网络借贷监管工作的开展。辖区内网络借贷机构备案登记。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材料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 各区(市)、县金融办负责辖区内注册的网络借贷机构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各区(市)县金融办要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能力,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配合市金融局做好网贷机构的日常监管、沟通协调等工作。

大连银监局负责全市网络借贷机构的行为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服务安全监管;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机构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第四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机构依法完成工商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备案登记。 网贷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开展网贷信息中介服务(向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的网贷机构,按照大连市专项工作安排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备案登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网贷机构提交的注册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并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办理网贷机构备案登记。

第六条鼓励辖区内网贷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聘请具有丰富金融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

第二章 新设机构登记

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机构申请登记备案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包括公司名称、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ETC。;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名单、出资额、股权结构;

(三)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主要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图;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分支机构名单及其所在地;

(九)官网地址及相关APP名称;

(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进行信息系统等级备案和等级评价;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签订的存证委托合同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网络借贷机构备案登记的法律意见书。 意见内容参考《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指引》;

(十三)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书面合规经营承诺书,并承诺以下事项:

(一)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三)同意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向社会公布;

(四)向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准确、及时填写或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供技术配合网站备案注销,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管服务平台和资金存管银行机构提供数据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市财政局收到新设立网贷机构提交的完整文件、资料后,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查、现场认证。 、现场检查、高管访谈。 经审核备案材料,认为提出申请的网贷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示,为期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自受理新设立的网络借贷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并向已登记的网络借贷机构颁发登记证明文件。

第三章 现有机构的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并验收合格的网络借贷机构,应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 ,并在申请备案登记前明确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借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整体运营情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开展网贷业务的时间、产品信息、资金流向图等;

(二)违法违规业务整改情况说明;

(三)网贷资金保管证明;

(四)经营活动信息披露说明;

(五)业务数据,包括目标类型、目标交易量、目标交易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等;

(六)各业务类别的合同范本;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网贷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客户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安全、运营合规性等关键方面的审计。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以网贷机构提交注册申请的上一会计年度和最近一期为报告期;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逐项就该机构的业务经营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现有不合规业务是否已整改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网络借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市财政局核定的注册信息上签字确认。 市财政局在收到完整的文件、资料后5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现有机构进行登记,并向已登记的网络借贷机构颁发登记证明文件。

第四章 注册后管理

第十四条 网贷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部门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并在通信部门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书面反馈完成申请; 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管协议副本报送市财政局。 网络借贷机构应在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网贷机构完成登记后,市财政局将在指定网站予以公告。 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公开信息包括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网贷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工商注册地址、实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公示期满后,如无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经查,本市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将核发注册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网贷机构名称、营业地点、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合并、重组、股权变动比例超过5%的,新增电信业务营业执照发生变更等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备案申请。 市财政局将在核实变更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同时提供现有信息中介服务的处置等相关信息。办理借贷业务并完成资金清算,并办理登记和注销手续。

已登记的网络借贷机构依法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市财政局还将注销其登记。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财政局报告: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违法担保、夸大宣传、捏造、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挪用资金等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的。

第二十条 网络借贷机构遇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告:

(一)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市财政局、大连银监局等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金融局可以对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要求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网络借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填写业务数据或者更新信息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情况取消该网络借贷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四条 发现网贷机构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与事实存在重大差异的,市财政局有权中止接受其出具的报告。第三方机构。 。

第二十五条 网络借贷机构违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罚的,市财政局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督查谈话,下发警告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录公布等监管措施。履行诚信档案公开承诺,并依法给予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其他处罚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者诈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设立的网络借贷机构不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参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管理指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网贷机构拒不整改、逾期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财政局将不予立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期限自市财政局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 网贷机构按要求补充、更正相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网络借贷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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