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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4 10:02   浏览次数:次   作者:派坤优化
关于《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派坤《关于提供共享就业指导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0〕98号),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共享就业指导与服务指引》,现予印发请您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2 月 5 日

上海市共享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

共享用工是企业合作调整用工荒的重要方式。 为进一步支持共享就业,解决本市企业用工荒矛盾,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共享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有关问题指导如下:

一、共享劳务企业与劳动者法律关系问题

剩余劳动力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和职工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安排职工劳动出现用工短缺的企业(以下简称“用工荒企业”),其用工状况不发生变化。 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指引所述的共享就业情形。 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借员工,不得以共享劳务为名非法进行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上班。以共享劳动的名义在其他单位工作。

2.关于签订共同劳动合同的问题

共享用工协议是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建立共享用工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缺工企业有义务合理安排职工工作上海企业推广,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 双方应当签订共用用工协议,就调动用工人数、共用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等内容作出约定。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 以及涉及被转移职工切身利益的支付方式、工伤后责任划分等。 有关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共享用工期限不得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 共享劳务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协议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原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问题

原企业安排职工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告知职工缺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并征求职工的意见。 双方可以依法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无用工企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遵守无用工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等内容。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内容,原企业和员工各持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一份。

四、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缺工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与原企业结算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健全职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休息和休息权利。假期。 职工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但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可以约定补偿方式。

五、共享用工企业和劳动者自主权问题

原用工企业、缺工企业、用工人员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事先约定返工的具体情况。 如果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遣返回原企业。 合用期满,员工返回原企业工作的,原企业应当及时安排接收; 拟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的,由原企业、缺工企业与职工协商延长共享用工期限。 协商不成的,员工应当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未返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缺工企业招用未解除或者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关于加强共享就业和培训服务问题

(一)搭建企业间共享就业对接平台

提供企业间共享就业对接服务,依托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共享就业企业信息,依托“乐业上海”微信公众号等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发布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渠道。 及时收集就业岗位信息,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桥梁作用,连接供需,根据需要组织专题线下对接活动,为企业间面对面交流提供机会。 在企业、园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时,重点关注共享就业企业。

(二)加强共享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共享就业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上海企业推广,对企业职工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本市各区进行培训。 共享用工员工如有培训需求,原企业可与缺工企业共同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全市统一的员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向有税收征管关系的区提出培训申请,并经鉴定后组织开展培训。 对参加培训考核合格的共享就业职工,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给原企业或者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 疫情期间,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组织共享就业员工开展在线培训,按照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员工在线培训补贴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七、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解决问题

建立健全共享用工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高依法独立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审慎处理涉及共享用工的劳动争议。 注意区分共享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之间的区别。共享用工期间,员工与原企业仍视为单一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及共享用工的劳动争议时,可以将用工企业列为第三方,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予以解决。以灵活的方式尽可能地解决争议。 用好仲裁方案,在纠纷发生时及时对共享就业合作协议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意见,帮助企业防范就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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