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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5 11:03   浏览次数:次   作者:派坤优化
关于《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芜湖网站建设,江北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处,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长江大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芜湖网站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现将《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1 月 14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守信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建筑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建市[2019]89号)等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信用信息的识别、采集、披露、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 )。

建筑市场各方包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验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相关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造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人员,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总监等管理人员。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各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各县(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好信用信息推送。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关于《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图1)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识别、采集和交换

第五条 建筑市场所有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发布的各类奖惩信息。我们城市的。

基础信息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和个人相关数据为基础,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信息等。项目信息、企业社会贡献(包括吸收当地就业人数、年度税收等)、员工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执业信息等。

企业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良好信用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良好行为事实,通过审核、确认和审核,完成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其他程序。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系统录入、审核、确认,并根据不良行为事实和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处罚决定。 信用信息收集。

第六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建筑市场各方认定的信用信息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级负责。 放。 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归集。

第八条 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建筑市场各方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它。

第九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自动推送功能,将相关信用信息逐级自动推送给行业公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实时互联共享。

第十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 《芜湖市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通过“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信用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6个月至3年,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具体披露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确定。

(四)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没有符合列入“黑名单”的行为的,原列名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中剔除,并转为不良信用信息。 公示期限为3年,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和处理期限。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和内容。

第十四条 凡是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承包业务的建筑市场主体或者从业人员,或者没有《芜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基本信息的,应当主动向市政府提供真实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对于有效的基础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审核。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黑名单”)。 建筑市场各方失信行为将受到联合惩戒。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信用信息的识别和采集。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抽查和报告制度。 定期检查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 对未响应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报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各方对信用信息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复核。 各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审查制度,并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建筑市场各方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信息认定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部门应当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核实。 ,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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